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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云南:规范PPP项目入库 明确财政承受能力10%“红线”


【资料图】

观点网讯:近日,云南省财政厅发布了《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管理的通知》,进一步明确当地新项目入库“红线”,细化不得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九种情形,并强调严格按效付费,不得出现政府支出责任应付未付等情形。征求意见截至11月11日。

通知要求,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科学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规范开展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并对真实性、合规性、合理性负责。不得通过虚增收入或虚降成本,虚报、漏报财政支出责任,虚增未来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增长率等方式规避财政承受能力10%“红线”。

对于出现以下情形的,严禁新项目入库:使用者付费比例低于10%的项目;存量项目附带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或未按规定办理资产评估及备案、权属转让、变更审批手续的项目;

从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安排PPP项目运营补贴支出的项目;含本项目财政支出责任的情况下,本级所有PPP项目财政承受能力占比大于7%的地区;审计、巡视、监督等发现问题未整改到位的地区;财政支出责任已形成违约的地区;其他不符合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的情形。

存在以下情形的项目应予以退库:

准备、采购阶段的项目一年内未转入下一阶段;项目发起人或实施机构已书面确认不再采用PPP模式实施;不符合规范运作要求且未按要求整改;政府和社会资本达成一致退库;其他应予以退库的情形。

通知要求,合规开展采购,严禁新增债务。实施机构应科学合理编制政府采购文件,按照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控制投资规模。政府采购确定的PPP项目合同核心条款应与实施方案、物有所值评价报告、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保持一致。若调整变动的,须在PPP项目合同签署前,重新履行评审及报批手续。签署的PPP项目合同,禁止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行业主管部门(或实施机构)应按照预算编制程序和要求,将PPP项目合同中符合预算管理要求的下一年度财政资金收支纳入预算管理,报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预算草案。不得出现政府支出责任应付未付等情形,切实维护政府信用。

实施机构在项目所属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PPP项目绩效管理工作。项目建设期应结合竣工验收开展一次绩效评价,分期建设的项目应当结合各期子项目竣工验收开展绩效评价。项目运营期每年度应至少开展一次绩效评价,每3—5年应结合年度绩效评价情况对项目开展中期评估。

政府承担的年度运营补贴支出应与当年项目公司(未设立项目公司的为社会资本)绩效评价结果完全挂钩。建立完全与项目产出绩效相挂钩的付费机制,不得通过降低考核标准等方式,提前锁定、固化政府支出责任。

关键词: 绩效评价 承受能力 项目合同

责任编辑:Rex_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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