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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8日,中基协发布《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举报工作办法(试行)》(下称《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旨在规范基金行业违规线索举报工作,加大对基金行业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履行自律管理职责,提高自律管理服务水平。
《办法》规定,举报人应当提交书面举报材料,并同时符合四点要求,一是举报事项属于协会自律规则明确禁止,并有相应处理依据的违规行为;二是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实名举报;三是提供被举报人的姓名、身份、地址等信息;四是提供违反协会自律规则的具体事实、详细线索和客观证据,可供协会进行核查。
《办法》指出,符合条件的举报,予以登记。而以下五种情形,协会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一是举报事项已被依法接收或者正在办理,举报人在无新证据或者新线索的情况下就同一事实或者理由重复举报;二是举报事项已被公安、司法机关等单位立案调查,或被金融监管部门调查,或已通过诉讼、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等途径解决的;三是举报人提交的材料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四是不属于本办法适用范围的事项;五是其他依法不予登记的情形。
《办法》表示,经登记的举报,作为线索由协会按照《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管理和纪律处分措施实施办法》处理。协会对被举报人采取纪律处分措施的,通过协会官网公示,举报人可以关注协会官网公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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