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9日讯 昨日,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网站公布的关于对佳兆业健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广州)有限公司(简称:佳兆业健康股权投资)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2〕178号显示,佳兆业健康股权投资在开展私募投资基金活动中,存在以下违规情形:一是投资者适当性调查程序不完整;二是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及时向投资者披露;三是重大事项未及时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报告;四是未及时向基金业协会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上述行为违反《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根据《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佳兆业健康股权投资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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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私募基金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应当制作风险揭示书,由投资者签字确认。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采取前款规定的评估、确认等措施。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问卷及风险揭示书的内容与格式指引,由基金业协会按照不同类别私募基金的特点制定。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信息披露规则由基金业协会另行制定。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和杠杆运用情况,保证所填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2〕178号
关于对佳兆业健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广州)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佳兆业健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广州)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开展私募投资基金活动中,存在以下违规情形:一是投资者适当性调查程序不完整;二是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及时向投资者披露;三是重大事项未及时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报告;四是未及时向基金业协会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上述行为违反《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根据《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制定切实有效的整改方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于收到本决定后30日内将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报告及相关责任人的书面检查报送我局。我局将视情况对你公司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2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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