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汽车与醉驾电动车发生碰撞,同时一辆违停车辆影响了道路通行,这起交通事故的责任应由谁来承担?近日,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从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这起赔偿纠纷案件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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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当日,张某醉酒驾驶轿车时恰巧遇到刘某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两车发生碰撞,导致刘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事发时,朱某未按规定停放在道路南侧的轿车影响了车辆通行。
经交管部门认定,张某负主要责任,刘某负次要责任,朱某负次要责任。因为赔偿问题产生的纠纷,当事人对簿公堂。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
法院认为,该案中交管部门根据收集的证据综合分析,认定张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且未确保安全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刘某醉酒驾驶非机动车且未确保安全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之一,朱某未按规定停放车辆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另一次要原因。交管部门对案涉事故作出的责任认定事实清楚,法院予以采信。
对于朱某及其保险公司虽对事故事实和责任认定提出异议,法院认为,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推翻交管部门的责任划分,故对该项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责任承担,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同时考虑刘某系非机动车一方,朱某作为驾驶机动车一方违规停放车辆,最终法院酌情确定张某承担70%的责任,朱某承担15%的责任,刘某自付15%的责任。
“大多数人认为,车辆只有在驾驶运行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才会承担事故责任,这是一种误区。”该案法官滕宏清表示,其实,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是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进行确定。违法停车是交通违法行为,驾驶人在停车时妨碍了其他人的通行,主观上存在过错,对事故的发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因此也将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通讯员 沈高轩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陶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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