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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经纬5月19日电 证监会网站19日披露的行政监管措施显示,云南证监局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
证监会网站截图
云南证监局提到,经查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以下违规行为:
一、部分分支机构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零售银行部(负责基金销售)部门负责人、合规管理人员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二、你行由总部统一执行代销基金业务年度监察稽核工作,但总部2020年度、2021年度个人代销基金业务监察稽核报告未见审核、发文留痕。
三、你行2022年上半年代销产品销售自查报告包含投资者适当性内容,但未见审核、发文留痕。
四、你行基金销售业务反洗钱工作制度和相关落实情况未向我局报备。
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58号)第十七条第一款,《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以下简称《基金销售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以下简称《适当性办法》)第三十条,《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以下简称《反洗钱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根据《基金销售办法》第五十三条、《适当性办法》第三十七条和《反洗钱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行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你行应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定,采取措施加强基金销售业务管理,认真落实监管要求,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针对上述违规行为的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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