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网讯:12月23日,据海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消息,海南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海南自由贸易港安居房建设和管理若干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同时符合以下三种条件的海南省户籍居民家庭或者引进人才,可以申请购买一套安居房。
一是在海南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或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所在市、县、自治县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家庭成员包括居民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二是海南户籍居民家庭成员至少一人或者引进人才已在海南连续两年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个人所得税,且每年在海南实际居住时间不少于183天。
三是符合海南省和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安居房套型面积以100平方米以下中小套型为主。各种套型房源供应应当与基本住房需求相匹配,并根据家庭人口数量增长和人口结构变化情况,逐步满足改善型住房需求。
安居房实行现房销售制度,其每平方米销售均价按照项目所在市、县、自治县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家庭房价收入比不超过10倍确定,或者不得高于所在市、县、自治县上一年度市场化商品住房销售均价的60%。
根据《规定》,安居房实行轮候分配制度,综合考虑工作和居住就近、便利等因素,合理分配房源。海南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安居房房源数量、申购人数等情况制定轮候规则,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对法律、法规或者国家规定应优先保障且符合购房条件的家庭,以及无住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相对小、收入相对低、落户时间早、居住时间长、未成年子女多的家庭予以优先安排。
安居房自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满10年的,可以上市交易,购房人和政府按照产权份额获得出售住房总价款的相应部分。海南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对政府持有的安居房产权份额的处置适时作出规定。
此外,《规定》要求海南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居房项目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单列指标,优先安排,做到应保尽保。鼓励在符合规划的条件下将城镇规划区、产业园区等人口聚集区域已供应的工业、仓储、商业、办公等存量非住宅建设用地依法改变用途用于建设安居房。鼓励开发企业利用存量住宅用地建设安居房,并在项目融资、商品住宅建设计划安排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划拨住宅用地可以依法补办出让手续用于建设安居房。
新供应的安居房建设用地,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海南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房价地价联动和土地出让价格熔断机制,按照“限房价、控地价、竞品质”的原则确定新供应安居房项目建设用地竞得人。
在11月公开征求意见的《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十四五”规划(征求意见稿)》提到,到“十四五”末,海南全省将建设安居房25万套,实施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5万户,完成城镇棚户区住房改造2.5万户,改造城镇老旧小区21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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