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8日,深圳市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发布《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搬迁补偿协议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观点地产新媒体了解到,此次发布的《搬迁补偿协议示范文本》共九章三十二条和四个附件,主要内容包括被搬迁物业的基本情况、物业搬迁补偿方式及标准、预告登记、协议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违约责任、协议的生效时间、生效条件和有效期。其中,在物业搬迁补偿方式及标准中,《意见稿》指出搬迁补偿方式分为货币补偿、产权置换补偿、产权置换与货币补偿结合,以及其他方式进行搬迁补偿。
此外,在被搬迁物业的产权置换补偿上,产权置换的补偿标准为已登记的商品性质住宅物业采用原地产权置换的,按照套内面积不少于1:1的比例进行补偿。政策性住房原则上采取产权置换方式,补偿与被拆除住房产权限制条件相同的住房;市场主体应当向物业权利人支付安置补偿费的期限为自被搬迁物业移交完成之日起至置换物业交付完成之日止。
据了解,于《意见稿》中,被搬迁物业的面积信息设置了两种不同的确定方式:不动产权属证书的证载面积与测绘报告载明的测绘面积;被搬迁物业的类型分为了已登记的商品性质住宅物业、政策性住房、原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和其他等四大类;被搬迁物业的权利限制状况分为了无任何权利限制、设有居住权、被查封等六种。
另悉,该《意见稿》还指出,市场主体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形包括未按期付款;对被搬迁物业管理不当;未能及时查验、接收被搬迁物业;未能及时通知乙方查验、接收置换物业;置换物业不符合质量标准或约定的交楼标准;未能及时办理置换物业的产权登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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