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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安与APG合资企业伙伴订立认购及股东协议 后者为荷兰退休基金

11月8日,宏安集团有限公司与宏安地产有限公司发布联合公告,有关成立合资企业的非常重大收购事项,出售附属公司的非常重大出售事项以及授出选择权的非常重大收购事项及非常重大出售事项。

据观点地产新媒体了解,宏安及宏安地产的董事会分别公布,于2021年11月8日,宏安地产合资企业伙伴(宏安地产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与宏安地产(作为宏安地产合资企业伙伴的担保人)与APG合资企业伙伴及合资企业公司(于该投资完成前为宏安地产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订立认购及股东协议。

APG合资企业伙伴为APG Strategic Real Estate Pool(汇集基金)于荷兰成立的存托机构,是一项由其参与者(全部为荷兰退休基金)为集体投资而成立的基金。

据此,APG合资企业伙伴将认购合资企业公司一股新股份,以与宏安地产合资企业伙伴就合资企业公司成立一间合资企业,以从事收购香港住宅物业用作发展及重新发展以供销售的业务。各合资企业伙伴在合资企业公司的最高总承担为23.34亿港元(即总资本承担),而两间合资企业伙伴则合共为46.68亿港元(即最高资本承担)。

APG合资企业伙伴完成认购合资企业公司股份后,各合资企业伙伴将持有合资企业公司的50%权益,而由于合资企业公司将为宏安地产拥有50%权益的共同控制实体,故合资企业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财务业绩将不会综合入账至宏安集团或宏安地产集团的综合财务报表。

根据认购及股东协议,APG合资企业伙伴有权要求各宏安地产合资企业伙伴及APG合资企业伙伴额外注资最多23.34亿港元(即新承担),而两间合资企业伙伴则合共为46.68亿港元,以成立一间新的合资企业公司,额外投资至业务范畴与合资企业公司相同且条款与合资企业公司大致相同的项目(包括与投资期及独家安排有关的项目)。

与该投资完成的同时,合资企业公司须与该等卖方(均为宏安地产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订立买卖协议,据此,合资企业公司须向宏安地产集团按初步总代价30.01亿港元(可予进一步调整)收购该等出售附属公司。

该等出售附属公司为在英属处女群岛注册成立作投资控股用途的有限公司,除其于该等种子项目的间接权益外并无其他主要资产。待出售事项完成后,该等出售附属公司将不再为宏安地产的附属公司,且其财务业绩将不再综合入账至宏安集团或宏安地产集团的综合财务报表内,而合资企业公司将间接持有该等出售附属公司的100%权益。

根据认购及股东协议,合资企业伙伴应各自向对方授出该等选择权(如适用),据此,宏安地产合资企业伙伴可能会或可能须出售其于合资企业公司的所有股份,或向APG合资企业伙伴购买其于合资企业公司的所有股份,于各情况下的上限均为36.02亿港元。倘APG合资企业伙伴行使新选择权,则合资企业伙伴将就其于将予成立的新合资企业公司的权益授予彼等各自一套相同的选择权(即新合资企业选择权),惟以与最高金额相同的上限(即新上限)为限。

关键词: 荷兰 合资企业 股东

责任编辑:Rex_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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