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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工改M1”调控:提高购买主体公司门槛 分割销售须是现房

10月25日,为了规范东莞市“工改M1”项目工业生产用房产权分割及分割转让不动产登记工作,促进镇村工业园改造提升,东莞发布了关于《东莞市“工改M1”项目工业生产用房产权分割及分割转让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稿)》。

据观点地产新媒体了解,《细则》主要为了限制购买工改M1厂房的主体公司,以及要求现房销售。

《细则》适用于符合国有土地面积在15亩以上,容积率3.0以上且取得方式为出让的“工改M1(一类工业用地)”项目工业生产用房的分割及分割转让不动产登记。“工改M2(二类工业用地)”或“工改W(仓储用地)”的改造项目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其中,工业生产用房最高可分割转让的计容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工业厂房生产用房总计容建筑面积的70%,按扣除不计入该项目分割转让面积部分后计算。因产业链招商、定制改造等需要并按“一事一议”报请市政府同意可提高分割转让比例。

“工改M1”项目配套用房不得分割转让。已办理分割转让的工业生产用房允许二次转让,但不得再次申请分割。

工业生产用房产权转移的受让方须为以下任意一种类型的企业:在莞登记注册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在莞登记注册的近三年产生工业投资纳统数据的工业企业;经依法注册登记且为转让方或已入驻规上工业企业的产业链合作伙伴企业。

符合分割销售条件的工业厂房,参照商品房相关政策,通过现房销售的方式进行分割销售,并依据市自然资源部门的规划核准文件,以房屋基本单元进行不动产登记。

关键词: 土地

责任编辑:Rex_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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