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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垃圾山” 亿元修复费

本报记者 李万祥

如果出现生态损害,谁可以提出赔偿,谁需要为此赔偿?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一批检察公益诉讼起诉典型案例,以案说法。

李某为广州市花都区卫某垃圾综合处理厂实际投资人和管理者。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李某让工人将未经处理的原生垃圾及筛下物非法倾倒、填埋于厂区山体。至该企业被花都区环保局责令停业,近十年时间,这里竟形成一座“垃圾山”。垃圾倾倒区域植被遭严重破坏。经测算勘察和鉴定评估,受污染场地面积约3.88万平方米,垃圾倾倒量约39.3万立方米,重量为24.78万吨。

为防止被告转移财产,确保生态环境修复,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启动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办理程序后,依法先对垃圾厂、李某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查封李某名下全部财产超1000万元,再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最后,法院判决该垃圾处理厂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服务功能损失费、鉴定评估费及其他合理费用共计1.31亿余元。目前,涉案场地垃圾已清除完毕,基本实现复绿。

关键词: 垃圾山 十年 亿元 修复

责任编辑:Rex_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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