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花股份5月30日晚公告称,公司于2020年5月29日收到证监会的《调查通知书》(编号:陕证调查字2020092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金花股份表示,在立案调查期间,将积极配合证监会的调查工作,并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金花股份称,如公司因前述立案调查事项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公司股票存在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暂停上市及终止上市的风险;如公司所涉及的立案调查事项最终未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未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公司股票将不存在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暂停上市及终止上市的风险。
“在最近这段儿时期内,金花股份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由于债务问题而面临着一些司法诉讼,在被采取一定的司法措施之后,引起了证券监管部门的注意,调查通知书也是表明了监管部门对于金花股份及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要采取包括经营情况、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进一步的调查的一种行政措施。”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教授凤建军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在此次的公告中,金花股份并未说明存在何种信披问题。但值得注意的是,金花股份披露的2019年报中,会计师事务所对金花股份出具了保留意见的财务审计报告和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如果审计机构对单位财务报表审计后,认为符合会计准则及其他有关财务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财务报表能客观、公允、准确、完整地反映单位真实财务状况,那么会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财税专家、西北大学国际商学院客座教授仝铁汉告诉《证券日报》记者,除此以外的审计报告均属于“非标准意见”报告。如果经审计机构及注册会计师审计后认为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反映整体上是公允的,但个别事项存在瑕疵或者审计机构与企业对个别事项的处理双方存在分歧,被审计单位又不按照审计机构的意见进行调整的,就会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如果企业违反内部控制的相关要求,或者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如存在违规占用资金、违规对外担保、资金管理存在漏洞、内控环境或程序存在问题等现象,经审计机构审计后就会出具否定意见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仝铁汉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
此外,对于2019年年报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的回复,金花股份在5月29日发布再次申请延期回复的公告。
在凤建军看来,金花股份对问询函回复的一再延期,一方面是公司对监管部门的一种应对,另一方面也说明公司可能存在不符合信息披露相关方面要求的问题。
当前,金花股份的控股股东及其实控人已经陷入债务困局。据金花股份披露,最近一年金花股份控股股东金花投资存在债务逾期金额为8.69亿元,其中因债务问题涉及的诉讼为4笔,金额为5.15亿元。截至目前,金花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累计被冻结近11489.77万股,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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