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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巨头对数据形成垄断 加剧金融领域不公平竞争

“行业巨头对商业和数据价值高、公共属性强的数据形成一定的垄断,加剧了金融领域不公平竞争。”12月15日,在2020第四届中国互联网金融论坛上,国务院参事、银保监会原副主席王兆星表示,要加强数据规范,防止部分市场主体凭技术优势独占数据收益。

他称,当前金融数据流通面临的最大障碍是数据权属问题,数据权利边界不清、权益分配规则不明、纠纷解决机制不健全,导致数据主体缺乏开展数据交易流通的积极性。

由此,金融数据治理仍然面临一系列问题与挑战,包括数据质量需要进一步提高、数据挖掘和利用相对滞后、数据的流通和共享仍存障碍、数据安全隐患较为突出、数据的跨境流通等。

基于此,王兆星建议,加强金融数据治理,首先要强化数据的质量与管理,大力推进金融数据标准化建设,统一金融数据的规则和技术要求,促进金融数据规范定义、规范标识、规范使用,增强数据的可比性。

其次,加强数据开放与共享,打破数据壁垒和垄断。推动建立金融数据交易机制和共享平台,鼓励金融机构依法开放数据源,开展数据交易流通,逐步打破数据孤岛。

三是,加强数据运用与监管。利用新兴技术搭建基于场景的数据平台,挖掘金融数据潜在价值,开展更具有适应性、普惠性、便利性的金融产品,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智能化水平,推动金融机构基于数据分析实现管理模式变革和业务流程的再造,破解风险管理的痛点,提高金融效率。

“不同金融机构的数字化战略有差别,中小机构数字化转型的压力和难度更大,信息科技外包占据相当比例,更要注意防范相关战略风险和技术风险。”王兆星强调,要提升数字化监管能力,增强监管的前瞻性、针对性和穿透性,实现智慧、智能监管。

此外,进一步加强数据规范与法治。加快数据权属相关立法,明确数据定位,明确归属内容和范围,为数据开放共享、交易流通和权益分配提供法律依据。按照数据权力归属确定可流通数据的范围和流通规则,确定数据权益在数据所有者、开发者和使用者之间的合理分配,防止部分市场主体凭借技术优势独占数据收益,要加强数据垄断的治理能力。有效制止利用数据与相关技术优势开展不正当竞争,进行大数据杀熟、侵犯用户选择权的行为,有关部门有权访问、使用由市场主体产生、加工的具有社会公共属性的相关数据。

另外,加强数据安全与保护。加大个人信息保护执法力度,不得超范围使用客户信息,严厉打击非法贩卖客户信息行为,清理金融业务中的不合规客户信息授权条款,保障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坚持维护数据安全和促进数据开发利用并重,平衡好数据流转与信息保护的关系,加强金融机构的信息系统、基础设施和灾备体系建设,严格落实网络设施的安全要求,尽可能消除数据泄露的各种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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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Rex_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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