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4月28日起施行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可用于计算个人投资者资产的证券账户,应为中国结算开立的证券账户,以及投资者在证券公司开立的账户。
那么《实施办法》中规定的个人投资者适当性条件中,有关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应当如何认定?据介绍,三类资产可计入投资者资产范围。首先,中国结算开立的证券账户内的下列资产可计入投资者资产:股票,包括A股、B股、优先股、通过港股通买入的港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股票;存托凭证;公募基金份额;债券;资产支持证券;深交所认定的其他证券资产等。其次,投资者在证券公司开立的账户的下列资产可计入投资者资产:公募基金份额、私募基金份额、银行理财产品、贵金属资产、场外衍生品资产等。第三,资金账户内的下列资产可计入投资者资产: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账户内的交易结算资金;股票期权保证金账户内的交易结算资金,包括义务仓对应的保证金;深交所认定的其他资金资产。
同时,计算各类融资类业务相关资产时,应按照净资产计算,不包括融入的证券和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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