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正面清单管理模式调整为‘法无禁止即可为’的负面清单模式,是民航外资准入政策的一次重大调整,实现了‘非禁即入’的制度型开放。”民航局政策法规司副司长杨颖9日说。
日前,为落实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经国务院批准,《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又称:110号令)及其6个补充规定正式废止。
杨颖在当日举行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在开放模式和开放水平上,民航领域按照国家统一的外资准入负面清单执行。民航保留公共航空运输、通用航空、民用机场3个领域的外资准入限制,清单以外的领域,主要通过行业许可和事中事后监管等内外资一致的非歧视方式管理。
在简化管理上,110号令中关于企业组织方式、土地使用和处置等相关要求,按照公司法、土地管理法等现行法律法规执行,民航不再做具体规定。简化110号令中规定的外商投资民航业审批程序,取消民航局“限额以下外商投资民航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此外,按照外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或者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以及自贸试验区政策中有比外资准入负面清单更优惠的安排,有关主体投资民航业时可执行更优惠的开放安排。
“本次110号令及其补充规定废止后,我国民航业开放程度在世界航空大国间已属较高开放水平。”杨颖说。
杨颖表示,下一步,民航局将坚定不移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做好110号令废止后的事中事后监管以及与有关部门的工作衔接。持续完善外商投资民航业政策,提升投资便利化水平,加快国内国际融合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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