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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短讯:东方富海创投收深交所监管函 违规减持南凌科技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12日讯昨日,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布了《关于对深圳市东方富海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2〕第138号)。

监管函显示,2022年8月5日,南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凌科技,股票代码:300921.SZ)披露《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及《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深圳市东方富海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深圳市东方富海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东方富海创投)于2022年1月18日至8月4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及大宗交易方式累计减持南凌科技股份694.65万股,占南凌科技总股本比例为5.275%。其中,截至8月3日,东方富海创投累计减持比例达到5.2248%(当日减持比例0.2696%),8月4日继续减持6.61万股。

东方富海创投作为南凌科技持股5%以上股东,在股份变动比例达到5%时,未按照《证券法》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前停止卖出南凌科技股票。

东方富海创投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2.3.1条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东方富海创投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资料显示,深圳市东方富海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成立于2007年11月8日,注册资本为9亿人民币,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天津富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相关法规: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指南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2.3.1条:上市公司股东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限售、减持及其他股份变动事宜,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本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减持细则》)、《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上市公司股东可以通过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配售方式转让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转让的方式、程序、价格、比例以及后续转让等事项,由本所另行规定,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实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深圳市东方富海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2〕第138号

深圳市东方富海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2022年8月5日,南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凌科技)披露的《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及《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深圳市东方富海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显示,你企业于2022年1月18日至8月4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及大宗交易方式累计减持南凌科技股份6,946,500股,占南凌科技总股本比例为5.275%。其中,截至8月3日,你企业累计减持比例达到5.2248%(当日减持比例0.2696%),8月4日继续减持66,100股。

你企业作为南凌科技持股5%以上股东,在股份变动比例达到5%时,未按照《证券法》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前停止卖出南凌科技股票。

你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2.3.1条的规定。请你企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2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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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Rex_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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