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经记者 杨建 每经编辑 肖芮冬
近期,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加大了对私募机构违法违规问题的查处力度。据协会通报,2018年~2020年,深圳前海正帆投资(以下简称前海正帆)与深圳市国采立信投资(以下简称国采立信)签署了12份私募基金通道业务合作协议,约定由前海正帆“出借私募基金通道”,代国采立信设立私募产品,后者“按照基金合同约定收取管理费作为通道费用”支付给前海正帆。此外,承诺产品保本的《承诺函》上也出现了通道出借方前海正帆的公章,鉴于上述违法违规事实,协会决定取消前海正帆的会员资格,撤销其管理人资格。
根据协会通报,前海正帆以自己的名义为国采立信在协会备案私募基金产品12只,并将产品账户及密码交由国采立信管理。前述12只产品的实际募集、运营工作则全部由国采立信负责。值得注意的是,前海正帆除了出借通道,还对产品承诺保本。
通报显示,投资者于2019年11月、2019年12月分别申购了前海正帆设立的“方际正帆1号”、“正帆顺风2号”私募基金,申购金额各6000万元。前海正帆于2020年1月7日向该投资者就“方际正帆1号”、“正帆顺风2号”基金产品出具了盖有前海正帆公章的《承诺函》,约定由深圳市中科杰锐投资法定代表人李萍萍、深圳市融泰汇通投资总经理李祥向其承诺“投资上述基金未来能够收回本金并获得年化10%的投资收益”。如果基金向该投资者分配的总金额低于其投资本金并加计年化10%收益,差额部分由李萍萍、李祥以现金方式向其补足。
另外,通报提及,基金管理人未尽到勤勉义务,前海正帆未谨慎勤勉管理、运用基金财产,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启动预警止损机制有效管理私募基金产品。“方际正帆1号”、“正帆顺风2号”的产品净值于2020年6月前后分别触发预警止损机制,管理人前海正帆均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投资者预警,亦未及时开展不可逆的变现及清算工作,导致投资者遭受合同约定限度以外的基金财产损失。
最后就是未履行投资者适当性义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不完善——前海正帆提供的内控制度中,未见专门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仅在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中发现部分投资者适当性内容。未见该公司制度中有明确的投资者风险等级分类、产品风险等级划分及匹配原则,未见“双录”制度、资料保存要求及程序,未见适当性相关执业表格材料等内容。此外,还存在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分类不合规的情况——前海正帆将“方际正帆1号”的投资者按风险承受能力划分为4类,违反了将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至少划分为5类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
对于上述问题,前海正帆提出申辩意见:首先,前海正帆承认在公司成立初期存在出借通道的违法违规行为,但是已经全部清理了所有的借通道产品,愿意就此违法违规行为接受处分。而对此,协会认为,前海正帆“出借私募基金通道”,代未登记机构国采立信设立多只私募基金产品,并将产品账户出借给国采立信由其负责产品实际运营,违规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应当从严从重予以处分。
此外,前海正帆否认其存在向投资者承诺保本保收益的违规行为,其辩称“方际正帆1号”、“正帆顺风2号”为借通道产品,并非由其实际管理,公司在只收取微薄通道费用的情况下没有理由为大额投资基金保本保收益的担保。其辩称相关保本保收益《承诺函》中未提及前海正帆,且《承诺函》由李萍萍、李祥以及投资者三方私下拟定,公司不认识前述人员,未授权李祥、李萍萍代表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没有签名,对其上如何加盖公司公章表示不知情,没有参与此承诺。
对此,协会认为,“方际正帆1号”、“正帆顺风2号”相关《承诺函》上加盖了前海正帆的公司公章,上述私募基金产品在协会备案的基金管理人也是前海正帆。当事人辩称有关承诺保本保收益的违规行为与公司无关,其申辩理由不能成立。
另外,前海正帆还否认其未尽到勤勉义务,辩称2020年6月“方际正帆1号”、“正帆顺风2号”触及止损线时,“公司第一时间通知了实际管理该产品的国采立信,对方表示已与投资者沟通更改止损线继续运作相关产品,前海正帆积极联系基金托管人出具了更改止损线的补充协议”。
前海正帆进一步辩称,其从未与投资者有任何接触,相关信息的传送均通过国采立信完成,公司自身无权参与清算抑或更改止损线继续操作,其将相关信息通知到实际管理方已经勤勉尽责;前海正帆意识到公司在管理规范、合规等方面存在问题后,已经进行了全面的整改,再造合规、风控等多个管理流程,愿意对公司流程管理中存在的违规问题接受处分。综上,前海正帆向协会申请减免纪律处分。
协会认为,前海正帆作为“方际正帆1号”、“正帆顺风2号”的基金管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启动预警止损机制,导致投资者合法权益受损。当事人辩称的“从未与投资者有任何接触”、“相关信息的传送均通过国采立信完成”、“其将相关信息通知到实际管理方已经勤勉尽责”等理由均不能成立。鉴于以上基本事实、情节和审理情况,根据相关规定,协会决定取消前海正帆会员资格,撤销其管理人登记。
私募排排网财富研究部副总监刘有华5月17日在微信中告诉记者,近期协会发布第二批共计6例私募基金备案案例,其中就明确提到了管理人出让投资决策权成为“通道”的问题,不具备管理私募基金资质的机构,通过协议约定,对产品进行实质上的管理,而原私募基金管理人出让投资决策权,已经构成了出借“通道”业务,违反《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及《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要求。另外,协会如果发现私募基金是借通道发行的,并不符备案要求,都会不予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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