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表示,贺海洋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事实认定清楚,判决处理结果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每经记者 杨建 每经编辑 何剑岭
近期市场出现的下跌使得私募机构旗下产品净值下滑,连许多私募大佬都排队道歉,甚至有百亿私募和渠道协商调整产品止损线。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近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发布了一则民事判决书。判决书显示,投资人贺海洋在2018年5月15日认购了北京泓实资产旗下的睿兴十号私募基金100万元。2019年5月13日,泓实资产发布关于睿兴十号基金清算公告,而贺海洋收到的该基金清算款却只有1.855万元。最后投资人把泓实资产及托管券商中信建投证券告上了法院。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100万买私募产品只剩1.8万,投资人怒告私募及托管券商
近期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发布的一则民事判决书显示,有投资人花100万元买的私募产品,清算后却只剩下1.8万元了。一气之下,投资人把私募公司和托管券商都告上了法庭。
一审民事判决书显示,2018年4月27日,贺海洋与北京泓实资产、中信建投证券签订了基金合同,购买泓实资产睿兴十号私募投资基金,为期12个月。基金合同约定以贺海洋为投资人,泓实资产为基金管理人,中信建投证券为基金托管人,三方建立基金合同关系。2018年4月27日,贺海洋向案外人睿兴十号基金的代销机构深圳盈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支付认购资金100万元。基金业协会数据显示,该产品为证券私募产品。
2018年5月15日,泓实资产为贺海洋出具睿兴十号基金投资确认书,确认投资起始日2018年5月15日,投资期限12个月,认缴出资额100万元,实际缴付日2018年4月27日。
2019年5月13日,泓实资产发布关于睿兴十号基金基金合同终止及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宣布自基金终止日2019年5月14日的次日起,基金进入清算程序。贺海洋于2020年5月19日收到盈信公司支付的睿兴十号基金清算款仅18552.64元,一怒之下把私募公司和托管券商都告上了法庭。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指出,之前贺海洋起诉盈信公司、泓实公司、中信建投公司证券投资基金交易纠纷一案(前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并于2020年9月18日作出民事判决书,贺海洋所参与的涉案睿兴十号基金具有较高风险,在基金正常运行状态下亦存在损失本金的可能,贺海洋对此系明知。故贺海洋要求泓实资产返还剩余投资本金并赔偿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贺海洋不服该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过也被驳回,维持原判。
对于100万投资私募只剩1.8万的尴尬,有业内人士指出,这就是私募产品设立止损线的重要性。建泓时代投资总监赵媛媛告诉记者,私募止损线是风险控制最重要的闸门,是投资者利益的根本保障,但它同时也是违背投资规律的。长期来看低买高卖的策略才能战胜市场,但绝对收益型产品的风控规则一般是仓位和净值正向相关,对大部分把握不好初始仓位的投资经理而言,这意味着高买低卖。
私募排排网财富研究部副总监刘有华表示,私募产品设置止损线还是非常有必要的,这是对投资人的一种保护,而且止损线如果设置合理,也并不会对私募管理人操作带来多大的影响。私募产品设定止损线的最终目的是在把客户承担的风险控制在可接受范围之内的同时,又不影响私募管理人实际的操作。但有时候市场风险是不可控的,一旦产生极端性行情,私募产品如果风控不到位而触碰到了止损线,后期止损线就会限制到私募管理人的操作空间。
涉案私募泓实资产已经被注销私募管理人资格
在上诉被驳回之后,贺海洋向法院变更了诉讼请求,要求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提供泓实资产睿兴十号私募投资基金合计11项相关文件及信息。贺海洋认为,泓实资产作为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向投资人披露基金合同及相关的规定事项,中信建投作为托管人有义务向投资者披露基金相关信息进行复核确认。贺海洋有权要求泓实公司与中信建投公司向贺海洋提供案涉基金相关材料及信息。
贺海洋认为,泓实资产与中信建投证券怠于履行上述合同义务与法定义务,贺海洋多次向泓实资产与中信建投寻求沟通,要求其履行合同义务,但泓实资产与中信建投从未向贺海洋披露过基金的任何应披露信息。为此贺海洋向证监会北京监管局进行举报和投诉,证监会北京监管局于2020年8月27日向贺海洋作出答复,表示已经关注到泓实资产的风险情况并向相关部门进行了通报。
被告中信建投辩称,不同意贺海洋的诉讼请求,因为贺海洋主张的诉讼请求与泓实资产有关,应由泓实资产向贺海洋进行信息披露,公司已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履行了复核职责,公司对此不负有向贺海洋披露的法定和合同义务,公司还对此负有保密义务。另外中信建投认为,贺海洋提起本案诉讼,均以泓实资产和我公司存在违反基金合同的行为作为依据,而前案诉讼案相关的法院已经做出判决,驳回了贺海洋的诉讼请求,而本案构成重复起诉,应裁定驳回贺海洋的起诉。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北京泓实资产向原告贺海洋披露向基金业协会提供的自2018年5月15日至2021年5月28日期间的泓实资产睿兴十号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报告,以及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和运用杠杆情况、基金的资产负债情况、基金的投资收益分配和损失承担情况、基金管理人取得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基金所涉的关联交易事项;另外还包括经过被告中信建投证券进行财务数据复核后的基金季报和年报。
贺海洋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对此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表示,贺海洋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事实认定清楚,判决处理结果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值得注意的是,在2021年5月28日,基金业协会发布公告,称泓实资产存在异常经营情形,且未能在书面通知发出后的3个月内提交符合规定的专项法律意见书,协会将注销泓实资产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并将上述情形录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另外协会还要求,泓实资产应当妥善处置在管基金财产,依法保障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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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Rex_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