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4日,银保监会网站公布了向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心财险”)发出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内容显示,根据安心财险上报的《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10月偿付能力临时报告》,安心财险2020年10月末的核心及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25.7%,偿付能力严重不足。
据悉,银保监会依法向安心财险告知了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后者没有在告知书要求的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
对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八条,银保监会对安心财险采取三项监管措施:一是责令其增加资本金;二是责令安心财险自接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之日起停止接受车险新业务;三是责令其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021年的薪酬(税前)应在2020年度实际支付薪酬金额(税前)的基础上进行下浮,下浮幅度不得低于20%,其中董事长和总经理的下浮幅度应高于平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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