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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不得发展营销团队

酝酿数年的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制度,终于以正式规范性文件的形式揭开面纱。昨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发展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直接按照代理销售的保险费计提佣金,不得发展保险营销团队。

所谓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是指与保险公司直接签订委托代理合同,自主独立开展保险销售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截至目前,全国保险公司共有个人保险代理人900万人左右。2020年前三季度,全国个人保险代理人渠道实现保费收入1.8万亿元,占保费总收入的48.1%。

《通知》规定,经保险公司授权,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可以从事保险产品销售、协助保险勘查和理赔等活动;保险公司兼营保险代理业务的,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可以根据其授权,代为办理其他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保险公司有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资质的,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经其授权可以销售经金融监管部门审批的非保险金融产品,但需事前符合销售该非保险金融产品所要求具备的资质。

“对于保险公司而言,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将可能诱使部分中层保险代理销售人员‘单飞’,对保险公司原有的代理销售体系造成一定影响。”一位不愿具名的专业人士分析指出,《通知》有可能对保险公司的直属代理人市场有冲击,不排除一些保险公司的直属代理人或者兼业代理人,转型成为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现阶段我国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可以同时为多家保险公司代理业务。《通知》强调,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直接按照代理销售的保险费计提佣金,不得发展保险营销团队。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公司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开展保险代理活动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其所属保险公司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保险公司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的责任。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考虑到我国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还处于初启阶段,管理方式手段还在摸索,管理责任落实还有待抓实,暂不强调其在业务上与保险公司的“独立”,将随着实践深入和时间推移渐次研究。

“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的成交盈利,无法依靠下线消费自己的社交圈、生活圈,只能通过提高自身专业保险知识与保险服务,这有利于行业的良性发展。”上述业内人士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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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Rex_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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