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核电快速发展,我国已经成为全球第三大核电国家和最大在建市场。伴随着核电规模快速扩大,核安全的重要性日趋凸显。
近日,银保监会、财政部、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了《核保险巨灾责任准备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进一步完善重大核事故保险风险分散机制,规范核保险巨灾责任准备金管理,促进核保险持续稳健经营,更好地服务于我国核电事业发展。
“现阶段我国核保险经营主要面临保险公司赔付资金积累不足,以及核保险按一年期短期业务管理不能准确反映核风险的‘长尾风险’特征的问题。”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国内外的经验来看,巨灾保险责任准备金制度是解决这些问题的可行、有效的手段。
据悉,《办法》对核保险巨灾责任准备金的适用范围、计提标准、使用条件、日常管理、监督处理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在适用范围方面,为核设施或与核设施相关的核材料、放射性废物的运输过程提供财产损失、第三者损害赔偿等保障的保险产品需纳入核保险巨灾责任准备金管理。
在计提标准方面,核保险巨灾准备金按核保险业务承保利润的75%计算,从年度净利润中计提。
在使用条件方面,在发生一次保险事故造成的核保险行业自留责任预估赔款超过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且核保险行业自留责任年度已报告赔付率超过150%时,可以使用核保险巨灾责任准备金。
此外,《办法》还要求核保险巨灾准备金永久留存、开展资金运用并将资金运用收益纳入准备金管理。对通过增加费用等方式减少承保利润、规避准备金计提等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
“这个计提标准也参照了国外主要国家或地区的经验做法,与国际水平基本一致。”业内人士表示,核能行业安全水平高,事故概率低,而核保险的整体规模小,赔付责任大,因此需要将不出险年份的承保盈余提留为准备金留存。《办法》要求核保险巨灾准备金按核保险承保盈利的75%计提,最大程度保证核保险承保盈余获得有效积累,提高核保险巨灾准备金的积累速度。
值得注意的是,核保险是专门为涉核风险提供保险服务的特殊风险保险,是分散重大核事故风险的有效手段。我国于1999年成立了中国核保险共同体,专门开办核保险业务。2019年,我国的核保险覆盖了国内所有的47台核电机组,保障的财产总价值达8000亿元、人员涵盖2万多名一线工作人员,还为全球27个国家和地区的约400台核电机组及各类核燃料循环设施提供了再保险支持,发挥了保险行业为核电行业保驾护航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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