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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人寿王雅君给予投保人合同以外的利益 被处罚禁入保险行业2年

10月18日,银保监会下发一封行政处罚书,对个人营销员“动刀”,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阳光人寿呼和浩特中支”)工作人员王雅君因存在欺骗投保人,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两项违规行为,被处罚禁入保险行业2年。

具体来看,2016年,阳光人寿呼和浩特中支工作人员王雅君向投保人销售阳光财富年金保险B款(分红型)、阳光人寿附加相伴年金保险(万能型)时,未如实告知实际保险期限及保单收益。2016年至2017年,投保人在购买上述两款保险产品时,王雅君向投保人赠送黄金和金币。

对此,王雅君提出申辩意见,请求依法撤销或改变处罚:一是在向投保人销售产品时,完全遵守了阳光人寿呼和浩特中支的培训要求,不存在未如实告知实际保险期限及保单收益的情形。投保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思独立签订《投保书》。

二是由于投保人索要黄金和金币在先,虽然知晓礼品赠送属违法违规行为,但考虑后续的业绩和合作关系才为之,并且是在签订《投保书》后,按照阳光人寿呼和浩特中支的安排实施。三是其不存在严重违规情形,也未对投保人造成严重民事损害。

银保监会经复核后认为,王雅君向投保人销售保险产品时,告知投保人产品期限为5年、承诺保单年收益5.5%,但产品实际期限为“至100周岁保单周年日”,保单收益为不确定。因此,不论投保人是否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王雅君欺骗投保人的事实清楚无误。

同时,王雅君明知向投保人赠送礼品属违法违规行为,依然实施上述行为,投保人是否向其索要礼品不影响对其违法行为的认定。

另外,银保监会还指出“鉴于王雅君销售产品等行为造成较为严重的社会影响,本案除追究公司责任外,也应追究王雅君相应的责任,对其处罚并无不当”,对王雅君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基于以上,王雅君因欺骗投保人被银保监会禁止进入保险业1年,因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被禁止进入保险业1年,合计禁止进入保险业2年。(雷赛兰)

关键词: 阳光人寿 王雅君 利益

责任编辑:Rex_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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