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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出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每人每月的最低标准增发30元

10月9日,记者从南京市人社局获悉,经市政府批准,市人社局会同财政局联合出台《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从2020年1月1日起,南京将在全省率先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

根据实施办法,南京全市范围内实行参保缴费、政策待遇、基金管理、经办服务和信息系统“五统一”。一是统一参保缴费。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个人缴费标准、政府补贴标准、个人账户管理等统一按国家、省和市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二是统一政策待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同城同待,涉及政策的调整由市人社、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三是统一基金管理。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市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市社保中心统一支付。

四是统一经办服务标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服务在全市范围内统一标准、统一流程,实行规范化的经办服务管理,各区按规范具体负责本区经办服务管理工作。

五是统一信息系统。建立全市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统一技术标准和信息交换标准,建立集中统一的基础资源数据库,实现经办业务关联融合和信息实时共享。

记者了解到,今年8月,南京市人社局发布《关于2019年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待遇标准的通知》,提到2019年1月1日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计发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月410元调整至440元/月,每人每月增发30元。

2019年7月1日起,对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居民发放高龄补贴。具体标准为:

年满65周岁(含65周岁,下同)不满70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发5元;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增发10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的增发20元;80周岁及以上的增发30元。

关键词: 南京 养老保险 最低标准

责任编辑:Rex_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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