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9日消息,吉林银保监局近日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美联盛航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因因违法违规被罚,主要案由如下:
一、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美联盛航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列支客户专员工资共计878.38万元,其实际用途与会计凭证所记载的经济事项不符。
二、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2015年12月至2018年4月,美联盛航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实际负责人未在任职前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
吉林银保监局决定对美联盛航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罚款53万元,对责任人孟晓川警告并罚款10万元,对常智轶警告并罚款2000元,对刘朝军警告并罚款2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如下:
吉银保监罚决字〔2019〕53号
当事人:美联盛航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营业地址:吉林省长春市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景阳大路3288号高力北方汽贸城小区9-6栋227号
主要负责人:田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美联盛航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美联盛航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陈述申辩,我局对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复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美联盛航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美联盛航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列支客户专员工资共计878.38万元,其实际用途与会计凭证所记载的经济事项不符。
二、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2015年12月至2018年4月,美联盛航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实际负责人未在任职前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人员调查笔录、美联盛航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相关财务凭证复印件、客户专员工资科目明细账复印件、网上银行交易系统明细复印件、美联盛航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内部审批流程截屏等证据证明。
虚列客户专员工资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依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作出对美联盛航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
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七条,我局决定作出对美联盛航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对美联盛航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罚款53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银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2019年9月19日
吉银保监罚决字〔2019〕54号
当事人:孟晓川
身份证号:22010419770509XXXX
职务:时任美联盛航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实际负责人
住址: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杨柳大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美联盛航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孟晓川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美联盛航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存在列支客户专员工资共计878.38万元,其实际用途与会计凭证所记载的经济事项不符的违法行为。
孟晓川作为美联盛航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时任实际负责人应对上述违法行为负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人员调查笔录、美联盛航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相关财务凭证复印件、客户专员工资科目明细账复印件、网上银行交易系统明细复印件、美联盛航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内部审批流程截屏等证据证明。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局决定作出对孟晓川警告并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银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2019年9月19日
吉银保监罚决字〔2019〕55号
当事人:常智轶
身份证号:22010419821209XXXX
职务:时任美联盛航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保险销售从业人员
住址: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长沈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美联盛航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常智轶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2017年12月,常智轶作为美联盛航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在代理车险业务过程中,存在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人员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我局决定作出对常智轶警告并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银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2019年9月19日
吉银保监罚决字〔2019〕56号
当事人:刘朝军
身份证号:22018819830816XXXX
职务:时任美联盛航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运营部负责人
住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美联盛航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刘朝军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2016年12月至2018年1月,美联盛航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运营部负责人刘朝军存在通过“臻顺溜”APP,累计向1056人次支付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人员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调查笔录、刘朝军发薪明细等证据证明。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我局决定作出对刘朝军警告并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银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2019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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